飼料檢測結果一般為風干樣本(不含游離水)的結果,為了使每個樣本的干物質基礎水平保持一致避免在結果判定中出現爭議,標準或相關公告中一般都規定了干物質的計算基礎。
比如,2625號公告第六條規定“若無特殊說明,本《規范》在配合飼料或全混合日糧中推薦添加量和限量均以干物質含量88%為基礎計算,限量均包含飼料原料本底值”。
GB13078在文末標注有“表中所列限量,除特別注明外均以干物質含量88%為基礎計算(霉菌總數、細菌總數、沙門氏菌外)和這些文件相關的檢測項目,檢測結果應為折算了88%干物質含量的值。
通用的干物質折算公式如下:目標干物質樣品的指標含量=(對應指標的原始含量×折算的目標干物質含量)/(1-水分含量)
飼料檢測的營養指標一般是企業自行制定的,因此營養指標的檢測值是否需要以干物質含量為基礎計算、要以多少的干物質含量為基礎計算,應該以飼料產品的企業標準為依據。
如果在企業標準的營養成分表的結尾部分有標注“各項營養成分含量均以×x%干物質為基礎計算”,就需要根據企業規定的干物質含量為基礎對檢測結果進行折算。
如果在企業標準中沒有標明以多少干物質計的,就以實際的檢測結果,即濕基或樣品的原始檢測結果為準,不再需要進行折算。